
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00:00
来源:天门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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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给予解答
一、首次签发类问题
1、新生儿在办理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怎么办?
答:根据鄂卫生计生{2013}6文件第三十条规定,签发后,如无错误,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婴儿姓名,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
2、产妇在病历中登记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同音不同字,怎么办理?
答:病历中登记的产妇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一致的,按居民身份证信息办理。不一致的,按机构外分娩情形办理。
3、住院登记使用的错误身份信息,怎么办理?
答:新生儿母亲未出院的,由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需产妇签字并摁手印),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助产机构医务部门核实后在说明材料上盖章,按病案管理办法修正相关信息,按真实信息办理,同时留存说明材料的复印件。新生儿母亲已出院的,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按机构外分娩的情形办理。
4、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暂时没有提供居民身份证,如何办理?
答:暂缓办理,待补办居民身份证或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后再申领。
5、母亲所生婴儿如何办理?
答:是非法行为,不予办理。
6、非助产机构出生的,真要去省城做亲子鉴定太不方便群众了,可能群众反响大,甚至出现上访的现象,该怎么处理?
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孕期保健管理,提倡到有资质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待产,进一步提高住院分娩率。各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均可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7、非助产机构出生,孩子亲生父母或死亡、或无音讯、或痴呆等情况,该如何办理?
答:如父母双方均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不予办理。如母亲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替代委托书,按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分娩的情形办理。
8、在途交通工具上分娩的新生儿如何办理?
答:如分娩后及时到有资质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含120急救)处理脐带,可以确认母子关系的,服务机构如实填写分娩相关记录,注明途中分娩,可按机构内分娩情形出具。否则按机构外分娩情形办理。
9、在外地出生的婴儿,如3个月之内未办理出生证,能否持外地助产机构接生证明或DNA鉴定结果到户籍地申领?
答:不可以。依照出生地管理的原则,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由助产机构负责签发,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出生地县级管理机构负责签发。
10、产妇有两个身份(不同身份证),住院时提供的身份证已被注销,要求按现有的身份证办理孩子的出生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如果户籍部门出具了两个身份证均属同一人,且其中一个身份证已被注销的证明,可以按现在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办理其所生子女的,除按首次签发要求留存相关资料外,同时留存户籍部门的有关证明原件。
如既往已用旧身份证(已被注销)申领过,可按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因父母原身份证件信息有误,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的"情形予以换发。
11、儿童在出生,未办理,户口已上,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不符,现申请办理,如何办理?
答:按首次签发流程办理,出生日期以病案登记为准。
二、补换发类问题
1、按单亲情形为婴儿办理了,之后要求增加父(母)亲信息,怎么办?
答:按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当事人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管理机构核查其原原件、父母身份证原件、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变更申请等无误后予以换发。非婴儿父(母)亲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如父(母)亲死亡的,需要提供夫妻关系的公告证明。
2、原出生证手写的,或身份证码不是18位的,现因出国或外迁户口不能正常使用,能不能换发?
答:2014年1月1日以前手写签发的只要信息无误,一般不予换发。如确实不能正常使用,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签发机构核实,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换发。需要升级身份证位数的,还需户籍管理机关提供新旧身份证是同一人的证明。如新旧身份证码对应信息不一致的,按变更信息的情形办理。
3、以前用军官证、士兵证等办理的,现在要求更换成居民身份证的,怎么处理?
答:原上登载的军官证、士官证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可以更换,由管理机构按换发流程办理。
信息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由原军官证、士官证签发单位出具的该证件持有人有效居民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
4、早年(1996年以后)在出生已经上户口但未办证明,无法提供相关记录,或机构撤销了,怎样办理?
答:只能按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分娩的情形办理。同时应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文书存档。
5、非助产机构出生, 因当事人的原因上儿童出生时间与实际不相符,现要求修改出生时间的该如何办理?
答:非助产机构出生的儿童已办理的,不再受理变更信息的申请。
6、已办理,经核查发现分娩日期与病历不一致的,是否应该变更?
答:原为无效证件,由管理机构收回原件,按病历登记的日期换发。
原已遗失的,按补发流程办理,还需提供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分娩日期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按核实后的分娩日期办理。
7、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的,若父母户口不在同一地方是否要向双方户籍地发函调查?
答:需向父母双方户籍地发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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