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需要母亲的同意吗
有一些孩子的爸爸会领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但是在做亲子鉴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征得孩子的同意,否则的话是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因为孩子也有选择权,那么亲子鉴定需要母亲同意吗?
亲子鉴定需要母亲同意吗?
根据鉴定目的和用途的不同,亲子鉴定可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隐私亲子鉴定两种类型。如果您申请的是个人亲子鉴定,那么不需要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个人鉴定适合只希望了解真实的结果,不准备把鉴定结果应用于打官司的客户,只需要提供被检测人的样本即可。样本可选择自行采样选择邮递或自行送样样式。样本包括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亲子鉴定?
一般来说,申请做亲子鉴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2、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3、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者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
4、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做亲子鉴定;
5、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通过对胎儿亲子鉴定的申请者的分析来看,做胎儿亲子很鉴定的不外乎这几种情况。一种是少不经事的未成年在同居过程中造成怀孕,但是男方拒绝承认,女方在隐私纠纷中进行索赔抚养需要证明,这样来申请鉴定一般由父母陪同;一种是小两口之间正常怀孕,而男方怀疑妻子腹中孩子有问题,进而提出鉴定,这种情况女方会有心灰意冷的情绪;第三种则是已经结婚的妇女怀孕,男方觉得自己被带了绿帽子然后提出亲子鉴定。
无论是上面的哪一种状况,都代表了一个不幸的开始。我们愿意让技术的革新带给人们安全、幸福、健康和快乐,希望宝宝能有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
胎儿,顾名思义,它从一个受精卵发育而来,一点一点生长出身体,四肢慢慢出现,有了手指,还会轻轻地踢母亲的肚子,让外面的人感觉到他的存在。
对于要做亲子鉴定的妈妈来说,一个更大的问题在于,胎儿能做亲子鉴定吗?一个还没出生的婴儿要被动的接受亲子鉴定会不会对他的成长发育有什么影响呢?这种坚定地方式会不会同时让妈妈和孩子都收到伤害?许多到的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那么,在这里,可以明确的告知大家,胎儿亲子鉴定是一项新兴的科学技术。它存在的前提就是不能对孕妇和胎儿有任何损伤。到现在,这项技术已经十分成熟,不管是选择抽取绒毛还是选择羊水样本,都相当于孕妇做产前检查,不会有任何的伤害出现。
亲子鉴定需要母亲同意吗
1、隐私亲子鉴定报告会有签字吗
个人鉴定可以的。 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可以分为相关鉴定和个人鉴定。 1、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注鉴定机构。
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注鉴定机构。
做亲子鉴定如果是用于个人了解结果,那么可以一个先去一个后去,甚至可以不去,提供这两个鉴定人的血痕样本就可以。如果是用于DNA或者出国等相关用途,就必须。
2、模仿大人签字
不需要的,更后签字按手印的时候只需要委托人签字就可以了,孩子虽然成年了,只需要一个确认人就行。
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注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隐私。
亲子鉴定建议您这边到正规的相关鉴定中心做。而且亲子鉴定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个人隐私鉴定为保护您的隐私,可以匿名办理。
个人鉴定不需要通过女方,相关鉴定用于打官司的需要知情,如果女方坚持不做,法院也不会强制做的。
3、怎么学会签字
做个人亲子鉴定,不需要过多的手续,仅需提供被鉴定人的样本即可,无需提供真实姓名与相关证件,不方便到场的情况下还可采取邮寄样品的方式,保密性强。亲子鉴定样本:需要提供被鉴定人的样本,血样、带有毛囊的头发5-6根。
亲子关系鉴定不需要父母一起去。亲子鉴定就是证明孩子是不是亲生的。母亲不需要去。只要父亲就可以。或者头发。指甲都可以。如果怀疑孩子被抱错了。父母都得去。
结果不需要签字, 首先亲子鉴定分二类:一是相关亲子鉴定报告书,二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二者的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效力不一样。
4、怎么学大人签字
请问做亲子鉴定需要父母双方同意么?如果母亲不同意可以进行么?
相关亲子鉴定是必须本人要去的。亲子鉴定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相关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的条件是:提供合格的样本即可。其结果供个人了解,而不能做为法庭证据使。
个人鉴定不需要本人到场,准备好鉴定样本即可。在鉴定需要的样本方面,你可以自己采集血痕、带毛囊的毛发等带给鉴定中心,或者你可以去鉴定中心的时候再去采样。
不用,只需要父子或母子。当然要是相关性质的就要都到场了,要是个人性质的也可以不到场,通过寄送的方式将样品寄送到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测结果后再寄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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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父亲是AB血型,儿子O血型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这样判
养育了十几年的孩子,
有一天突然发现不是自己的,
这恐怕是更让人伤心的事。
近日,浙江湖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个案例,父亲沈某因意外得知自己是AB血型,而儿子竟然是O型的,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为此,沈某将儿子及前妻告上法庭,因儿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也就是儿子并非沈某亲生。
聊天得知,儿子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记者查询国内裁判文书网发现,2018年,家住浙江安吉县的沈某在一次聊天中意外发现自己与儿子血型不符,可能并非亲生。为证实这一事实,沈某遂将儿子告上法院,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据介绍,沈某与妻子张女士(化名)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下儿子小沈。然而,沈某跟妻子张女士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小沈随前妻一起生活。
后经亲戚的劝说又考虑儿子的成长,同年12月,沈某跟张女士复婚。但复婚后,两人感情仍无改善,裂痕无法调和,2018年两人再次离婚。
当年8月,沈某和一位朋友聊天,无意中说起他和儿子及前妻三人的血型,自己的血型是AB型,而儿子和张女士的血型均是O型。朋友告知他,血型不对,他儿子不可能是他亲生的。
这让沈某一下子蒙了,夫妻婚内生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他无论如何也不愿相信。为确认自己与儿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他找到儿子协商,希望跟儿子一起去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遭到儿子的拒绝。在咨询安康后,无奈之下,沈某向法院提起协商,要求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对双方关系进行确认。
争议焦点,一方提供“穷尽”证据,一方拒绝鉴定
在经过浙江省安吉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沈某与小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即小沈并非沈某的亲生儿子。对此判决,小沈及其母亲张女士并不认可,并向湖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湖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某到庭参加协商,但张女士及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协商。
小沈的代理人认为,沈某跟张女士从结婚到儿子出生,间隔两年有余,因此可以排除张女士在婚前便怀有身孕。且在婚后的这两年中,夫妻感情稳定,从未出现矛盾,因此,张女士不曾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
虽然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大概率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基本不会出现的血型为O或AB,但是,上述规律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外的情形,我国曾有医学案例表明会出现这种情况,且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血型推断两人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没有依据,因此要求确认两人为亲生父子。
但沈某辩称,在儿子出生后,他对儿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曾因张女士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离婚,自己还被儿子及前妻殴打至耳朵出血,该行为不像亲生儿子所为。
后虽复婚,但仍无改善后再次分居。一审法院联系儿子,希望儿子同意做鉴定,但遭到拒绝。此次,如果儿子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给他一个明确的结论,他可以不再追究。否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记者查询发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不会出现血型为O或AB。而根据沈某提供儿子及张女士的血型信息,足以成为他要求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证据。
对此,二审法院也一致认为,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更直接、更有利的证据。但本案中张女士及其儿子拒绝亲子鉴定,故沈某与儿子之间是否为亲子关系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而得以确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现有情况下,沈某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了本人的血型证明、他与张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小沈及前妻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规定的必要证据。但小沈及张女士均否认沈某的证据,但又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应该是丧失了本案更为关键、更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依据相关的规定,法院判决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安康解读考:
不同意亲子鉴定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南京一位安康告诉记者,我国的亲子关系认定,要考虑当事人的隐私权、情绪感受等问题,规定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亲子关系鉴定程序难以启动,且亲子关系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明方法,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在协商中,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
而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沈某的主张成立,而主张具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一方即小沈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无不当。
在本案中,因张女士及儿子小沈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协商,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小沈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故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判定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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