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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鉴定鉴定的规定,民事案件向提出鉴定期限

来源:安康生物 2023-11-08 在线咨询

关于民事案件鉴定笔迹鉴定的规定


笔迹鉴定有私自鉴定和法*委托:看样子你的鉴定属于法*委托的情况,如下流程:1、首先该鉴定必须要得到法*的认可,认为其实审理中的关键证据,法*才会接受你的鉴定申请;2、将检材与样材提交至法*,法*会将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样本连同检材送至随机抽取或双方都无异议的鉴定所;3、鉴定所做出结果后直接返回法*。这里送送检材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如你所说,笔迹材料是在法*书写的,如双方当事人已经认可该送检材料,其鉴定程序和材料在没有其他足以推反的情况,鉴定结果是有效的。无需当事人在鉴定现场。扩展资料: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根据2000年部《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 第十条文书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参考资料:

民事案件向法*提出鉴定期限


是的,一审没有申请鉴定,二审不予审理此项内容,可以另案起诉。见《高法*关于民事个人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扩展资料:鉴定的步骤:1、委托阶段。这是鉴定程序开启阶段。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要真实、完整、充分;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否则,鉴定出的结论会被法庭和其他当事人质疑甚至被重新鉴定。2、受理阶段。在这一阶段,鉴定机构要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点:(1)是否属于鉴定业务范围;(2)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否合法;(3)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对符合上述要求的鉴定委托,予以受理,作出受理的决定并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协议书。  3、鉴定阶段。该阶段中,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对不同的鉴定事项有不同的鉴定方式。4、补充鉴定阶段。这个阶段的发生是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的,主要原因是: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参考资料来源:

怎么申请笔迹鉴定


申请笔迹鉴定去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中心,从事笔迹鉴定所进行鉴定。笔迹鉴定条件:1、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笔迹鉴定要求:1、需要有检材,文书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2、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扩展资料根据笔迹不同分类可以看出,虽然这两种分类有一定的差异,但是,这些分类基本上都反映了笔迹的基本特征,只是从笔迹鉴定角度进行的分类显得更全面一些。而从笔迹分析的角度进行的分类,更体现出笔迹心理分析的需要。而在两大分类角度的具体分类上也有一定的差异。比如韩进先生和刘兆钟先生的分类,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综观不同的分类,虽然看上去各有特点,五花八门,但是,就笔迹的基本特征来看,都被包含其中了,只是在细分的角度有一些不同的划分和侧重点不同。参考资料来源:

民事个人定


我国《民事个人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指定。” 显然,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前提下,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做法是不符合民事个人法关于申请鉴定规定的。 具体原因如下: 1、不管是作为程序法的民事个人法还是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保护。因此,原告不与对方协商鉴定机构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剥夺了对方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发表意见的权利,且该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未经过法*指定,其鉴定的程序正当性大大降低。 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其送鉴材料未经对方进行质证,难免当事人冒用顶替,弄虚作*,其送鉴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继而依据未经质证的送鉴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的采信度大大降低。 当然,不排除当事人在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被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认可的情形,此时,应视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在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法*可以采纳该意见书。 希望,我的解答能给你提供些许参考~~

关于民事鉴定的法律规定


鉴定是指在个人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个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高院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高法*鉴定工作暂行规》 *条为了规范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个人法》、《中华共和国民事个人法》、《中华共和国行政个人法》、《中华共和国法*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鉴定,是指在个人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个人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应当由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高法*指导地方各级法*的鉴定工作,上级法*指导下级法*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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