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鉴定机构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起诉至法*的,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负有举证的责任,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管鉴定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呵呵,不过一般医疗事故鉴定中心都是各大医院派去的医生,所以可以说有失,你好咨询下的(医疗律师)记住一定是医疗律师,一般律师不懂医的话。很难处理,而且你好和医生说话带着录音,好取证,但是医疗*司很难打,少则半年,甚至更久,你有很大的把握的话,可以试试,不管怎么样,你先咨询下相关医疗律师再说吧。祝你好运!
医疗纠纷解决4种途径
一是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向法*起诉。 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法*提起个人,以侵权为案由的,个人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个人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是调解(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双方同意仲裁)等。 1、个人。 严格的个人程序、高的裁判和强制力的保证等因素使得个人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然而个人的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化不可避免地造成医疗纠纷个人的拖延和高成本;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行政级别对鉴定结论的效力有较大影响,致使重复鉴定,费时费钱;个人中原被告双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敌视,严重破坏医患关系。 2、行政裁决。 即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由于医疗纠纷的民事性质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确,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决。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其二,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其三,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其四,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个人再次进行解决。
鉴定中心
鉴定中心—是指实力和规模较大、覆盖服务社区较大、鉴定项目在5个(含5个)以上大类的鉴定机构才可以称为“中心”。鉴定所—实力和规模一般,服务覆盖面小、鉴定项目在1~4个内就只能称为“所”了比如广东安康生物鉴定中心含:*临床、*病理、*物证、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就可以称为“中心。实力和规模一般,服务覆盖面小、鉴定项目在1~4个内就只能称为“所”了,省一级行政管理和审批部门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予以审批的,不是你想用什么名称就用什么名称的!扩展资料:我国承认的鉴定中心只有十所。分别为高检*院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DNA定中心,上海市公DNA定中心,广东省公DNA定中心,北京市安全局鉴定中心,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大学*鉴定中心,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