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亲子鉴定
首页 > 常见问题 >

亲子鉴定没有证据能做吗

来源:安康生物 2024-01-08 在线咨询

一、亲子鉴定有不准确的案例没有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步骤有哪些1、申请医疗损害鉴定。2、鉴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如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在本鉴定机构专注范围内,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双方对鉴定材料是否存在异议,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等。3、通知是否受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能够受理案件时,会给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通知,通知已受理,并告知鉴定费用,有的还会告知下一步程序的时间。如果不受理时也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4、召开听证会。开听证会前,鉴定机构会提前通知委托机构时间及开听证会的程序要求,并要求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鉴定听证会可以说是医疗纠纷程序中更关键的一个程序,因为这是医患双方充分表达对医疗过程意见的时候,而且也是让鉴定机构能够采纳自己意见的关键时刻。5、一般1-3个月后出具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会直接送到委托机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在三种特殊情形下,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对此有过错而据此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这三种特殊情形的,患者就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1、违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并未根据、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那么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在根本上就缺少了合法性,其对患者造成损害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历资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历资料,就会导致无法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其依法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历资料。与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历资料的情形相比,其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历资料显然属于性质更为严重和恶劣的行为。既然对于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历资料的情形都应当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那么对于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历资料的情形则更是应当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妻子私自流产没有涉及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法典千零七十九条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并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终止妊娠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更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但为维护家庭和睦,妻子在流产前应寻求家人的意见,达成一致。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行为: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事实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生育权的绝对权属性。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妇女受孕后,胎儿构成妇女人身的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换言之,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妇女本人决定。

不侵犯,一般来讲,生育权是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时,方能共同行使这一权利。但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更后决定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则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强迫妻子生育。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权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的干预。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担了生育活动中绝大部分的负担与风险,而男性的负担不如女性那么重。因此当双方之间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及怀孕妊娠过程中所受的风险,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让步。那么回到这个问题,在妻子怀孕过程中,如果妻子擅自决定堕胎,同样生育的就应当倾向妻子,也即丈夫无权阻止。这是我国的立法原意,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堕胎流产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更后需要明确的是,妻子擅自堕胎的行为完全构成双方离婚的理由。但是根据我国的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主张。因此,丈夫只能在妻子堕胎起六个月后提出离婚的请求。其实,实践中早有判决认为,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也同样道理,在恋爱中,女方擅自堕胎的,男方同样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相反,女方则有权终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进行协商。

以上关于“亲子鉴定没有证据能做吗”的全部内容了,想要了解更多亲子鉴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安康生物。

我们的优势 more>>

  • 结果

    准确、公正、有效

  • 时效

    5分钟采样 3小时出结果(无创48h)

  • 隐私

    保密、可匿名 自主指定报告接收方式

  • 先进

    准3大自主DNA实验室 美国ABI新一代设备

  • 规模

    100+线下直营服务中心 350+城就近受理

  • 服务

    1对1保密贴心服务 24小时在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