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鉴定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鉴定轻伤标准是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由中华共和国高法* 高检*院公安部 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颁布试行,共计六章第五十六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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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希望构成十级伤残,但具体要去鉴定机构评残。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材料要求:(1) 委托书;(2) 病史资料:①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②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③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④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⑤必要时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3) 交通事故认定书;(4)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5) 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6) 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委托的案例);(7) 送检材料清单一式二份。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计算概述1、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2、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3、住院伙食补助费=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4、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6、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7、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伤情鉴定标准及量刑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犯故意伤害罪怎么处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打人受轻微伤怎么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拘留、罚款),或者要求民事赔偿。但不能要求刑事拘留,故意伤害罪需要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律师提醒,涉事双方可以报警处理,涉及民事赔偿如不能协商,可以通过个人解决。喝醉酒伤人算不算故意伤害,会犯罪吗?喝醉酒伤人,具体要看伤情判断:1、如果达到轻伤以上的就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2、如果属于轻微伤就只能按普通治安案件处理,不算故意伤害罪
公安局的伤情鉴定流程
伤情鉴定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鉴定制度(一)程序公开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3、按照《刑事个人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个人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二)鉴定公开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2、*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地做出是鉴定结论。3、*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5、*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收费公开*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