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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势来袭 亲子鉴定需要哪些原则

来源:安康生物 2023-12-20 在线咨询

一、亲子鉴定需要哪些原则和方法

亲子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亲子鉴定的原则是哪些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亲子鉴定的原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亲子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3、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更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原则有哪些(。unjs。)。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4、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更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解释。 以上就是有关亲子鉴定可以强制进行吗,亲子鉴定的原则有哪些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实践中因亲子鉴定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协商程序,建议更好是事先相关的婚姻专家安康,以少走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二、亲子鉴定可以强制进行吗

非婚生子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社会上存在有这么一些弱势群体,得不到的及时保护。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被告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使得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确认亲子关系的协商中,亲子鉴定能否强制,可否直接推定对拒绝鉴定一方不利的事实成立。更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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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子鉴定需要鉴定哪些?

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及子女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一般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童)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异,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二是当事人自愿。在这一问题上,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应予采纳和支持。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来说,申请亲子鉴定是其权利,因为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其次,这也确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到底是不是父子(女)关系,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进行辩别,也即只有通过亲子鉴定,有了明确的鉴定,法院才能正确地进行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一方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但与此同时还得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才行,在一定情况下还得经过其子女的同意才行。其理由是: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生权,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协商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上有权予以拒绝。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宜多提倡作亲子鉴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三是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笔者认为应以该子女是否年满十周岁为分界线。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的规定是无行为能力人,是否作亲子鉴定可以以其父母决定为主,但如该子女已达到十周岁以上,一定要征求其意见,如其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四是从严掌握。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整个社会良好的风尚和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同时,作亲子鉴定时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个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的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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