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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前列TOP3 亲子鉴定举证

来源:安康生物 2023-12-11 在线咨询

一、亲子鉴定的证明

不少新闻媒体报道与亲子鉴定有关的案件后,一些人认为法院已对亲子鉴定敞开大门,不配合者将一律承担不利的后果。其实,这是对法院适用相关解释的误解。3月22日,随着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抚育费纠纷案终尘埃落定。法院不仅未支持原告方的亲子鉴定申请,而且驳回了原告小洋要求被告黄某给付抚育费的协商请求。

原告小洋的母亲秦某,系海安县人,汽车驾驶员。被告黄某则系海安县农民。秦某与黄某在江苏省常州武进鸣凰镇打工时相识,但具体时间双方说法不一。

95年正月,秦某按民俗与章某举行结婚仪式,同年7月10日补领结婚证。96年1月日,秦某生一子取名小洋(即本案原告)。2003年3月12日,秦某与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调解书主文明确:婚生子小洋随秦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章某的婚前财产自愿赠与其子小洋所有。

2005年9月27日,小洋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给付子女抚育费。在海安县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黄某与小洋之间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作亲子鉴定。法院依法通知黄某配合,但黄某不同意做鉴定,亲子鉴定无法完成。

原告小洋之母亲秦某诉称,94年,我与被告黄某同到常州武进鸣凰镇纪村曹桥埠吴某家的织布厂打工。黄某以夫妻关系不好为由,与我谈恋爱。95年,我们两人又同到该地打工,并同居生活,导致我身怀“六甲”。黄某承诺离婚后与我结婚,但其言而无信,欺了我。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得与章某恋爱并仓促结婚。事实上,小洋的的生父非章某,而是本案被告黄某。现要求被告黄某给付此前的抚育费80000元,并在今后每年承担抚育费8000元。

被告黄某辩称,秦某所述我与其于95年同到常州打工、同居不是事实,其所述我曾承诺离婚后与其结婚亦不是事实,故秦某怀孕与我无关,其子小洋与我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我不应承担原告小洋的抚育费。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中称:原审根据小洋出生年月及生效调解书认定章某为小洋生父依据不足。根据上诉人所举证据可确认黄某为小洋生父,即便黄某拒绝配合亲子鉴定,仍应推定小洋与黄某间父子关系的存在。

被上诉人黄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要求做亲子鉴定,但被上诉人黄某仍拒不同意配合鉴定。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时,法院推定亲子父子关系成立的条件问题。

亲子鉴定是指通过人类遗传基因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试验手段主要有血型检验和DNA多态性检验两种。我国基本法并未对亲子鉴定作出具体规定,从立法角度而言处于空白状态。87年6月日,更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这是我国目前涉及亲子鉴定的唯一解释。该批复中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以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本案中,申请鉴定方在被申请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后,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间有“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因而,法院难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自然会驳回原告方有关抚育费的协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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