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不需要夫妻双方都要到场。具体如下:
1、在当前情况下,父亲可以带孩子到鉴定中心做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孩子和自己有没有血缘关系。母亲也可以带孩子到鉴定中心做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孩子和自己有没有血缘关系,进一步证明有没有在生孩子抱错的情况;
2、凡只做父子(女)或母子(女)鉴定的情况,我们称单亲亲子鉴定,现代的科学技术条件,除了基因突变情况外,完全可以获得准确的鉴定结果。当然,亲子鉴定父母双方均到场(双亲鉴定)我们认为是更好的。
亲子鉴定可以分为两种:
2、第二种,无需提供什资料,可以匿名、可以自带样本。两种类型的费用、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都是完全一样的,只是在程序上的差别,即有效力的鉴定书,需要我们审核当事人的身份证,并拍照等。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
1、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2、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依据
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安康部令第2——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协商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裁判要旨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遂川县法院(2021)赣0827民初24(2021年10月26日)
二审:江西省吉安中级法院(2021)赣08民终2727(2021年12月3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甲诉称:其与丈夫张某于20年2月9日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由于双方之间没有感情基础,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20年6月其回到娘家居住,20年7月下旬其在酒吧醉酒时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怀孕,于20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小孩出生后,其希望通过小孩为纽带促进夫妻感情,可事与愿违,双方经常闹离婚,张某自20年12月始将小孩接走藏起来,不让其见小孩,对小孩漠不关心,导致小孩日渐消瘦,对小孩的心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为此,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特诉请确认小孩与张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将小孩的监护权判给其所有。刘某甲为支持其诉请了一份2021年12月10日的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小孩经过鉴定与案外人刘某乙具有血缘关系,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于20年2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刘某甲于20年5月22日生育一。2021年1月,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协商请求。婚生小孩的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张某系小孩的父亲,该小孩曾在被告家中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自2021年11月22日起该小孩在刘某甲处抚养。
裁判结果
江西省遂川县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赣0827民初24判决:驳回刘某甲的全部协商请求。
宣判后,刘某甲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中级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赣08民终2727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一、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
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其与继承权、抚养义务等身份性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自然人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据学者统计,近年来,涉亲子关系的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近5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有关亲子关系的案件数量多达5975件,绝大部分(4161件)均集中于基法院。亲子关系的认定已成为家事实务热点,正因如此,新增了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意在通过建立完善的亲子关系确认体系,保障以继承权为代表的身份权利的健康行使,并督促抚养义务等相关身份性义务的有效履行。但是如本案案情所示,实践中,以争夺孩子抚养权为目的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开始出现。
亲子关系是建立和解除亲子身份关系的基石,其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有法定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与道德义务,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直接关乎子女利益、血统真实与身份安定。尤其是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亲子关系否认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且此类纠纷一经协商,不管其结果如何,均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更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以及相关解释和制度,也都明确了要坚持儿童利益更大。儿童利益更大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通行规则。因而,在关涉儿童身份利益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理应得到体现。即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秉承儿童更大利益原则,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在稳固子女更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血缘真实与保持家庭身份稳定为原则,以保证对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更有利的协调。即在身份权不断被肯定的当下,亲子关系不仅关涉父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在于它直接关涉子女包括身份认同等人格利益在内的众多权利。法院应以“子女更大利益”为裁判准则,在尊重当事人私生活的同时,尤其要考虑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即未成年人利益更大化原则,应当是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优先考虑,并应考量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
二、关于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正当性的认定
对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认定,应当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基点,在充分了解亲子关系的变化会给父母、子女以及利害关系人分别带来何种后果的基础上,整合各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平衡保护各方权益。之所以使用“正当理由”这一概括性概念,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今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家庭生活需要私密性。通常情况下,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原告是无过错方,旨在通过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起否认男方与孩子亲子关系的协商,必然会激化双方矛盾,使父母子女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安全感和安定性,明显有损子女利益。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与孩子之间具有法定的亲子关系,即便亲子关系否认诉请成立,也仅能解决亲权真实性的问题,不能必然排除对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权利。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不存在孩子抚养权争议。即便夫妻双方未来离婚,亲子关系也不是法院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考量因素。也就是说,亲子关系否认与否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在具有法定亲子关系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缺乏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不管更后协商结果是否得到支持,均会带来伤害。若出轨方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更终离婚时,其凭该亲子否认判决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这对于抚育孩子多年,与孩子有浓厚情感的无过错方和孩子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公。且此种情形下,法院支持原告否认亲子关系,无异于间接肯定了原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外性行为,这明显有悖公众朴素的道德共识,也有违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仅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儿童利益的保护,且极易引发此类协商聚集,甚至诱发亲子鉴定寻租现象,不仅会浪费有限的资源,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善良风俗。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夫妻双方、子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家庭内部纷争,杂糅亲情、伦理等因素,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形下,应当保持审慎介入状态,非必要不应进行强制干预。如本案中,刘某甲认为张某的行为妨害她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该种担忧系因其与张某之间婚姻关系产生矛盾而引发,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修复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来一并解决。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出轨方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会加剧夫妻感情矛盾,不仅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子女的身心也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因而,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的,不具有正当性,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儿童核心利益,实现幼有所养。
(一)单方亲子鉴定报告的效力认定
(二)否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编写:江西省吉安中级法院 刘娟 彭璇
不一定,默认情况下,亲子鉴定需要父母双方,个人亲子鉴定优先选择父母双方参加,但如果另一方无法或者不便参加,才可以考虑只和父亲或者只和母亲做亲子鉴定。
父母双方参与做亲子鉴定叫做“三联体鉴定”,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与孩子做亲子鉴定,叫做“二联体鉴定”,父母双方都参与鉴定,能够鉴定孩子与父母双方的亲子关系,对于鉴定来说,能够形成更加完整的亲子关系链条,因此默认要求父母双方参与鉴定。
但是,鉴定中实际需要鉴定的可能是孩子和父亲或者母亲的亲子关系,那么如果某一方无法参加或者不便参加时,只和需要确定亲子关系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做亲子鉴定,也是可以的。
个人鉴定中优先选择父母双方参与鉴定,但个人亲子鉴定更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密,不要让其他人知道,如果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不便于获取DNA,不便于参与鉴定,也可以考虑只和父亲或者母亲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和父亲鉴定亲子关系,那么父亲一定要参加,如果是和母亲鉴定亲子关系,那么母亲一定要参加。
亲子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简单的亲子鉴定的方法要提供可疑父母的身份证、本,更简单的方法可以采取父母和小孩的手指血、指甲、毛发甚至唾液。
简单的亲子鉴定的方法要提供可疑父母的身份证、本,子女如果是成人,要以自愿为原则,如果童,一般的要有他的母亲同意做代理人,到有亲子鉴定资质的单位做。
1、孩子要满3岁,70岁以上的老人不建议使用头发;
2、剪下来的和自然脱落的头发不可以做。
亲子鉴定样本用头发准确吗?
用带毛囊的头发做亲子鉴定的结果是准确的,因为毛囊中是含有DNA的成分的,只要是DNA都可以做亲子鉴定,自然掉落的头发没有毛囊,没有DNA就不能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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