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确认生父母需要提供的证据:弃婴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鉴定报告;县级以上政策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政策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告的,应当办理收养公告。
县级以上政策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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