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亲子关系提起个人的,一方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孩子非亲生的证据,又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法官认为该证据有相当的证明力,则可以批准做鉴定。
但是如果对方不同意、不配合或者本身孩子就不愿意(注意:如果孩子不愿意的,法*是不能强迫进行的),但是,这种局面之下又无法提供孩子是否为亲生骨肉的充分证据,那么,法*会就此推定父与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因此,并不会造成因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就导致无法判定亲子关系的情形。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