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公安部下发**管理规范》第二节 出生登记第九条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特殊规定除外。第十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簿、结婚证,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据上可知,只需提供相应材料即可个人。扩展资料:出生登记申报材料,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不同材料:(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个人一方的居民**簿、结婚证。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凭《出*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个人一方的居民**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个人的,需一并提供具有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籍的新生儿,凭《出*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未办理《出*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监护人可以按规定补办《出*医学证明》后,再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护照或《中华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个人一方的居民**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原件、经港澳部门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居民身份的声明及书、小孩随父或随母个人一方的居民**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个人一方的居民**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籍的证明。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