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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民法典亲子鉴定另一方不同意

来源:安康生物 2023-11-08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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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


关于拒绝亲子鉴定,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或仅仅是猜测、臆断,法*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避免浪费资源、破坏家庭与信任另外一点就是:法*无权强制对方做亲子鉴定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普遍,而且鉴定技术已经很成熟。孩子亲缘关系的认证往往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稳定。但亲子鉴定实际上是把双刃剑,目前社会中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情况的频繁出现,才造成了亲子鉴定如此备受关注。同样如果鉴定结果没有问题,则会对被鉴定人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


2.民法典亲子鉴定另一方不同意


中新网8月12日电 据高法*网站消息,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日介绍,《高法*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亲子关系个人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高法*今日就其适用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向法*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女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2008湛民监字18号民事裁定书,它不依案件中判决不公的财产问题裁定,确以案件判决中根本不存在的“做亲子鉴定”裁定再审。裁定称;再审申请人申请符合民事个人法第179条笫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是符合此款的依据“做亲子鉴定”是即无新证据,又是原判决没有的问题。因此;裁定从根本上就背离了民事个人法的规定。 其次;裁定完全违背了《高法*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个人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笫33条;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个人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的规定。可依据的是不存在的“有可能”,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三;裁定不以案件中判决的财产分割问题裁定再审,确以再审申请人虚构的理由“申请做亲子鉴定”裁定再审。这明显是配合再审申请人达到不执行已生效判决的目的。 四;“原判决的执行仍在中止中”法*很清楚,中止执行的是孩子的生活抚养费。这确实再次满足了再审申请人对本案停止执行的愿望。 湛江市中级法*的2008湛民监字笫18号民事裁定书,是即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具有倾向性一边倒的民事裁定.


4.生父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因拒绝做亲子鉴定,法*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法*认为,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如果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个人请求成立。 一般而言,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直接证据就是亲子鉴定结论。但本案中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在实践中如果遇到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 有人可能会问,难道法*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吗?的确不能。因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所以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法*也不能强迫对方去做。因此如果一方不同鉴定,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 在实践中,根据《高法*关于民事个人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个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个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五条也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换句话说,当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可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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