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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城镇的找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农村的找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村委会)
2.计划生育证明是准生证吗
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准生证是一样的。准生证一般指的就是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大部门地区已经取消准生证办理而改为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服务证上面含有相关的准许生育栏目,公民在办理准许生育业务以后,在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相关栏目上面盖章以后,该计划生育服务证就会成为人们常说的“准生证“,该证不同于原准生证(原准生证是单独分开)。扩展资料:办理计划生育证办理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到计生部门申请办理:1、结婚证,身份证、**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照片两张。如属未婚生育或未婚收养者,持宝宝dna或宝宝收养证。2、夫妻双方到各自的*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领取一胎婚育证明,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盖章。3、带着所有证件及怀孕的医院诊断证明到女方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4、宝宝出生后带着一胎准生证到医院登记,医院给个,宝宝姓名取好后拿着证明到计生部门登记,计生部门会给医院,带双方的着**本、身份证及证明到公安局办**。参考资料来源: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享受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领取扶助金:1.死亡。2.再生育或收养子女。3.**迁出本省。4.残疾子女康复。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三、扶助对象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共和国残疾人证》。四、资金发放。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地区特别扶助金发放按照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渠道和要求执行。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组织管理与监督考评(一)组织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体系,由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请参考当地的政府规定。
4.*计划生育三胎政策
截至2020年,没有国内性的规定开放三胎。只有部分地区出台政策允许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生育三胎,如山东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还没有放开三胎的计划,因为全面放开二孩目标人群至少在1.2亿以上,即使按偏低的生育率去看,其带来的新增婴儿数量亦不容小觑;第二,生育意愿是具有社会性的,单独二孩影响面窄,并未带来舆论潮和生育潮流,但全面放开可能会具有社会的传递性。尤其是从“单独二孩”政策实行一年多的实际效果来看,每年受惠于新政而增加了几十万新生儿。再加上本次进一步放宽限制的“全面二孩”,根据估算,每年平均新增的新生儿规模预计在250万左右。参考资料:
5.安徽计划生育三胎政策
违反和安徽省计生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六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工作人员;(三)产*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