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六个月内就去入*,可以在派出所直接办理。如果过了六个月就得等公安局审批的,至少要等一个月。一、相关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共和国**登记条例》规定,婴儿须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申报出生登记。2、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个人,凭婴儿的《出*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簿》,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二、新生入*手续及相关的材料如下:1、医院出具的《出*医学证明》.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簿或家庭**簿,或是父和母单方的**簿. 主要是看新生儿要随父还是随母.4、其他相关材料。如: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如果当地派出所需要,还要入*父或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是居委会的证明. 没有居委会的,可到村委会开证明也可以.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6、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具备了以上的所有材料,就可以到父亲或是母亲的**一方派出所个人就可以了。
该项应该在当事人的“出生地”(怀集)的妇幼保健院等机构领取,补领时,应该带上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本等证件及资料(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一、首次签发情形 : 《出*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统一制发的《出*医学证明》。 (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三)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签发条件,并报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以亲子鉴定证明为条件的签发。